五、元代军事制度及兵器
五、元代军事制度及兵器
作者:吴秀永
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
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五、元代军事制度及兵器
(一)元朝建立以后的军事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占领中原地区后,借鉴和吸收“汉法”,对蒙古国的军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混合蒙古、中原和南宋多种因素、具有北方民族显著特点的军事制度。
1、事统御机构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蒙古军分为左右两翼,大汗、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探马赤军、汉军的军事领导体制,在中央设立了枢密院,作为掌管全***事事务的最高机构。同时,在边疆地区和中原腹心要地委派宗王出镇,在各省设立行中书省、行枢密院等机构,选派亲信大臣前往任职,代表中央政府实施对地方军事活动的具体管理,而出镇宗王则代表皇帝凌驾其上,双方互相监督和牵制。这样,就由枢密院、出镇宗王和行中书省等,构成了比较严密的军事领导体制。
①枢密院枢密院设于中统四年(1263年)五月,是秉承皇帝旨意统一节制全***队、处理朝廷军情要务的最高军事机构,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元史·百官志》这样说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卒,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到全国统一后,枢密院的基本职能固定下来。大体包括:一筹划军事部署。建立全***事镇戍体系,布置和调整各地军队,设置各级统军机构,调集军队进行战争。一管理军队。掌管全***籍,派员到各地检视军队,查阅军籍,制定军事法令、条例,奏报皇帝后颁发实行。一制定有关军官选任、升迁、袭职及俸禄、赏罚等规定,并具体实施。铨选军官。
提供军队的后勤保障。安排军队屯田,为军队提供粮饷、衣装,为大的军事行动筹备军需物资。军队的马政、通信等,由中书省兵部负责;武器的制造和储存,由武备寺负责。这两个方面的事务不归枢密院掌管。
初设枢密院时,只置枢密使、枢密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职。元廷非常重视对军权的严密控制,因此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作为枢密院名义上的最高长官。实际上处理军务的是两名副枢密使。至元七年(1270年),在副使上置同知枢密院事一员,作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由蒙古贵族担任。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又在同知枢密院事上设知枢密院事。此后便形成制度,即由皇太子兼枢密使,太子缺位时枢密使为虚衔;知枢密院事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知枢密院原设一员,后来增至十余员,元成宗以后的各朝皇帝都在其中指定一名知院为诸院之长,总管枢密院事务。院官以下,还设有判官、参议、经历、都事等属官和院吏数十人。
担任知院的大多数是蒙古人,此外还有少数色目人(指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回回、阿儿浑等西北各民族人民),汉人和南人(原宋王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不能任此职。同知枢密院事的职务也基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副使以下酌用汉人,如元初勋臣史天泽、赵壁、张易三人就曾任副使,后来就连副职也不用汉人。相密先识别结栗官员由皇帝亲自择用,属官由枢密院自行选择,奏请皇帝批准,依旨任用。即使汉人在院作官,枢密院内有关军权和兵籍等事,也“不得阅其数”。据《元史·兵志》载:“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唯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对军情要务,枢密院直接向皇帝奏报。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的官员与枢密院官员一同商决。皇帝每年去上都避暑,枢密院官员大多随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人于大都,暂司本院事务。重要的公文和军情奏报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置。如发生突然事变,留守的院官有权调动军队和采取紧急措施。
忽必烈设立枢密院后,取消了蒙古军左、右翼万户长,蒙古各千户直接由枢密院节制和指挥。为保证草原地区军事活动的统一,朝廷常年委派一员知枢密院事坐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在战事频繁的西北地区,有时也派遣知院督领军务。
除枢密院外,元朝在中书省还设有兵部,也是中央军事机关,但职权范围很小,只“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田)、牧(养)之政令”
②宗王出镇元朝建立前,蒙古国实行“裂土分民”的宗王分封制度。蒙古宗王在自己的封地内集行政权、军权、财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往往无视朝廷的政令和军令,从而对皇权的稳固构成了严重威胁。忽必烈即位后,采取收兵权、控制财政和司法权等措施,限制已经受封的宗王,同时果断地将宗王分封制改为宗王出镇制。
从至元四年(1267年)开始,忽必烈继续把自己的四个儿子忽哥赤、那木罕、忙哥刺、奥鲁赤,封为云南王、北平王、安西王、西平王,分别镇守云南、漠北、陕西和吐蕃地区,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封地。这些宗王被授予节制当地所有军队的权利,平时只在名义上有管辖军队之权,就镇地区内的军队由朝廷设置的军政机构管理;如有战事,则为最高指挥官,即按照皇帝旨令统帅诸军作战。全国统一后,宗王出镇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哈刺火州(今新疆吐鲁番)、别失八里(今新疆吉木萨尔)、辽东等边疆地区和鄂州(今湖北武昌)、扬州等重镇,都先后设置了出镇宗王。出镇的蒙古宗王,基本限于忽必烈的后裔,其选派、移镇和承袭都由皇帝决定;如有“失律”、“僭越”乃至“谋反”等行为,朝廷即可将其撤罢,召回治罪,另择他人前往。
③地方统军机构元代的地方统军机构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忽必烈即位后,鉴于都元帅兵权过重,即采取设置统军司等措施予以分权,后来又改为行中书省,以行中书省节制统军司,统军司掌管各万户军队。在对宋战争中,忽必烈又对地方统军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将河南、山东等地的行中书省和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战争结束后,在江南地区分设行中书省,下置各道宣慰司,掌管军民政务。全国统一后,行中书省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了河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十个行省。各行省下设统军万户或元帅府,掌管镇戍军队。行中书省本来统管军民政务,但忽必烈在位时又陆续设立行枢密院,分行省军权。这种行省、行院并置的情况,显然不利于地方的军权统一。元成宗即位后,采纳群臣“兵柄一归行省”的建议,以行省统军,不再将行枢密院作为地方常设的军事指挥机构,形成了各省平章掌管地方军务、行枢密院只作为临时性军事指挥机构的基本体制。这一体制在成宗以后的各代一直坚持了下来。各行省设立两员平章兼管军事,总督本省军马,平章以下的行省官员非
经朝廷特别许可不得过问军事。行省平章秩从一品,大都由蒙古人担任,有时也用色目人,汉人不得任职。行省下属的军府,分为万户府(或元帅府)、千户所、百户所三级。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宣慰司,掌管军务和民政,有战事则兼都元帅府或管军万户府。各行省军队的调动,需经枢密院批准。行省内军队镇戍、屯田的地点和军府的增减,也要由行省平章和枢密院官员协议确定,并报皇帝批准。某一地区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调遣军队***;如不行,则再传令附近行省发兵会剿。
行枢密院作为常设地方军事机构被撤销后,有时在战事频繁的地区还作为临时性的指挥机构存在,就地节制军事,常冠以地域的名称,一旦战事结束就“事已则罢”。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文宗天历二年(1330年)设立的岭北行枢密院,是为出镇漠北的知枢密院事设立的一个常设机构,在漠北专掌军务多年。
2、军队种类及编制
元朝的军队按组织系统,划分为中央宿卫军和地方镇戍军两大类。“宿卫诸军在内,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按军队成员的不同,又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军队总数在文献资料中未明确记载,据各方面情况推算,大约有百万人左右。
①宿卫军元朝的中央宿卫军由蒙古国时期就有的怯薛组织和新建的侍卫亲军构成。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后,把大汗卫队扩充至万人,编成名为“怯薛”的禁卫军。怯薛直接与皇帝发生关系,主要掌管宫城和皇帝大帐的防卫。忽必烈即位初年,其幼弟阿里不哥在漠北称汗,原来的怯薛军一部分归属于阿里不哥,一部分属于忽必烈。忽必烈随即从属下的蒙古千户中征集了一批卫士,使怯薛军又达到了1万人。作为护卫亲军,怯薛建立在严格的贵族制基础上。按规定,入选怯薛的条件是:凡万户、千户、百户、那颜以及白身人(指无功名的人)的儿子,弓马娴熟、相貌端正、忠诚可靠者,皆可入选。参加怯薛,被视为特殊的光荣。怯薛军士开始只能从蒙古贵族和牧民中选拔,但后来色目人、汉人乃至南人也大量涌入,朝廷不得不多次进行“沙汰”。怯薛军的定额为1万人,但经常被突破,多时曾达一万五六千人。由于其地位和待遇特殊,因而成为政府的一大负担。《元史·兵志》讲:朝廷对怯薛“每岁所赐钞币动以亿万计,国家大费每敝于此”。朝廷为减轻经济负担,对怯薛经常进行裁减和核定人数。至元文宗时,怯薛宿卫有13万多人。
侍卫亲军始建于中统元年(1260年),其职能类似历代王朝的中央禁军,由皇帝亲自掌握,归枢密院掌管。主要负责元朝大都和上都的安全和“腹里”的镇戍。(腹里是指元中书省直辖的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和内蒙古部分地区)侍卫亲军还是朝廷的常备精锐部队,随时可以派出去执行***起义、叛乱和守卫要害地区、抵御外来侵扰的使命。侍卫亲军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第一个卫军组织称为武卫军,约3万人,其士兵来源于中原各汉军万户属下的军队,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统领。以后又改名为左、右翼侍卫亲军,左、中、右三卫,兵员有所增加。至元十六年(1279年)全国统一后,忽必烈大规模扩充侍卫亲军,并按照卫军士兵民族成分的不同,分别编组成汉人卫军、色目卫军和蒙古卫军。汉人卫军以汉人为主体,是以原来的左、中、右三卫亲军为基础扩充起来的,先后设置有前、后、左、中、右五卫,武卫、虎贲卫、忠翊卫、海口侍卫等卫军机构。色目卫军是忽必烈于至元十八年(1281年)着手组建的,抽调各军色目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先后设置的唐兀卫、钦察卫、贵赤卫、西城卫(亦称阿尔浑卫)、康里卫、阿速卫、隆镇卫、龙翊卫、斡罗思卫等卫军机构。蒙古卫军是由蒙古人组成的,设有蒙古侍卫、宗仁卫等卫军机构。此外,还在东宫(后转给后宫或枢密院)之下设立了几个卫军机构。至元文宗朝末年,侍卫亲军中设有近30个卫,总人数逾30万,其中汉军士兵约占三分之二。这些卫军中,还有一些专职卫队,如专供大朝会用的围宿军,大祭祀用的仪仗军,巡幸护驾的扈从军,守卫皇帝财富的看守军,夜间巡查的巡逻军,保护漕运的镇遏军,修治城隍的工役军,负责催差、押运、屯田的军。由于侍卫亲军多是由元军中的精锐士兵组成,具有较强的作战能力,因此成为元军的中坚力量。
②镇戍军元朝的地方镇戍军队,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散在全国各地镇守的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等构成。
蒙古军。全部由蒙古本族人组成,是元军的主力战斗部队。据《元史兵志》记载:“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千户组织是蒙古军的基本组织形式。由于战争的需要,蒙古军不断扩编,至元朝后期,据称有48万人。元廷被明军逐出中原后,在几十年中仍能与明朝抗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在北方草原保留着一支数量可观的有战斗力的蒙古军队。
探马赤军。“探马赤”一名,来源于突厥语的“答摩支”和契丹的“挞马”,意即“扈从官”和“前锋之士”。探马赤军是元军的精锐骑兵,又称“重役军”或“先锋军”,专门担任攻坚冲锐或镇守战略要地等艰巨任务。其成员主要是从蒙古、色目部族中挑选而来,也有少量汉人,但核心和骨干则选自蒙古兀鲁兀、忙兀、弘吉刺、亦乞烈思和札刺儿漠南这五个部族,所以有时人们也称探马赤军为蒙古军。宋朝灭亡后,一部分原在中原地区镇戍的探马赤军被调入京城,编组成蒙古侍卫和东宫蒙古侍卫其余大部分则被朝廷调遣至山东、河南、四川、陕西以及江南、云南和西北地区的要害地区镇戍。
汉军。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不断有大金国的契丹、女真及汉人军队归附蒙古汗国,加上以后在新征服地区招募的军队,就成为广义的汉军。太宗窝阔台称帝后,用蒙古军制来组织北方汉人部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在汉军中,契丹人是主要成分,此外还有幼人、女真人、山后(今山西、河北两省内外长城之间的地区)汉人和中原汉人。后来在征战中契丹人损失较多,只得从中原汉人中进行补充扩建。忽必烈即位后,曾从中原地区签军近20万人,补充汉军。全国统一后,元廷对汉军和原来隶籍于蒙古军的部分色目人军队,加上分编在各军中的新附军人,重新进行了编组,设立近百个万户府、元帅府分管这些军队。由于有探马赤军屯戍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等腹心要地,汉军等大多镇戍长江以南各省,只有少数军队留在江北。在元王朝的军队中,除蒙古本族军、探马赤军外,汉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附军。元灭南宋后,有许多降军归附。对这些南宋军人“堪以当军者收系当军,依旧例月支钱粮”,“不堪当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这些由继续当兵的原南宋军人组成的军队,叫新附军。比如,在襄阳和崖山之战中,南宋军队被元朝整编的新附军就有十多万。对这样一支数量很大、训练有素的军队,元朝统治者既不敢轻易杀降,又不敢轻率遣散,实际上是很不信任的。平时将他们分编于侍卫亲军各卫和各地镇戍军,每有战事发生,则首先被调发出征。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元朝命宋朝降将范文虎率10万新附军出征日本,结果几乎全军覆没。经过多年的战争消耗和自然减员,新附军人数量日益减少,至元朝后期,新附军的名称已经很少有人提到了。
在上述四种镇戍军中,元朝统治者最为信任的是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元经世大典叙录政典总序》中说朝廷“以蒙古军驻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汉军、探马赤据汉江之南,以尽南海,而新附军亦间厕焉”。由此也可以看出元朝统治者对不同军队的亲疏倚重关系。
除上面讲到的四种地方镇戍军队外,元廷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编组了一些乡兵,如辽东的虬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湖广的土军、黎兵、侗兵、徭兵,吐蕃地区的土蕃军。这些军队由所在行省设军府管理,主要担负维持地方治安、缉捕盗贼之责;需要的时候,也要被调出征或镇戍其它地区。
此外,元朝还有一种无军籍的“答刺罕军”,汉人称为“乾讨虏军”。这类军人有战争时临时召集,不入兵籍,朝廷也不给粮饷,其任务就是随出征大军掳掠钱粮,战争结束即遣归原籍。由于其成员多为无赖之徒,带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元廷常常三令五申,加以约束。
③兵种元朝的军队分为陆军和水军两大类,以陆军为主。陆军中有骑兵、步兵、炮兵、弩兵和工兵等兵种。蒙古军、探马赤军及侍卫亲军中的蒙古卫军、色目卫军,主要以骑兵为主;汉军、新附军及侍卫亲军中的汉人卫军,以步兵为主。制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军人被集中起来,编成炮军,亦称炮手军。元军单独编有“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和炮手万户府,也有隶属于其他万户府的炮手千户所。五卫侍卫亲军中,都设有弩军千户所,是专业的强弩部队。武卫亲军和上都虎贲亲军,主要担任修筑城防工事的任务,是当时的工兵。各军中擅长水战的人也被集中起来,编成水军,也叫水手军。元朝的水军在灭宋过程中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围攻襄阳时,忽必烈采纳部将关于“围守襄阳,必当以教水军、造战舰为先务”的建议,大力发展水军,“造船五千艘,日练水军,虽雨不能出亦画地为船而习之,得练卒七万。”可见当时的元朝水军已有相当的规模。在元灭南宋的五次重大战役中,即襄樊之战、破夏贵大军阳罗堡之战、破贾似道大军的丁家洲之战、破张世杰水军的焦山之战以及最后的崖山海战,水军或与陆军协同作战,或单独作战,显示出元朝水军在造船、训练、作战和指挥上都很有成就。元朝水军还曾两次远征日本,虽未成功,但也表明其力量及航海技术已具有远洋作战能力。元军设有“蒙古回回水军万户所”,管领水军。水军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史·兵志》载:“择濒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阅习,伺察诸盗”,又于“钱塘扼海口”处,“置战舰百艘,海船二十艘”。
④军队编制元军的编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蒙古旧习,按十进位编组。十人为一队,十队为一百户,十百户为一千户,十千户为一万户。万户是元朝军队组织的最高编制单位,但实际上所辖人数常常不满员。万户府分为三等七千人以上称上万户府,五千人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人以上称下万户府。千户、百户也分为上中下三等。
3、兵役制度
在建立元王朝之前,蒙古实行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即15至70岁的男子,不分贵贱,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此,有人说“其军即民年十五以上者”。进入元朝后,在蒙古各部中仍实行这一传统兵役制度,而对其他民族则采用军户制。
①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就是由国家强行指定一部分百姓承担服兵役义务,这部分居民的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另行管理。元朝政府对军户户籍控制十分严格,除“贫乏无丁者,得以放罢为民”和少数为朝廷服务的名医、种麦能手可以免除军籍外,其余民户一旦被签发为军户,即要永远出人服兵役,不得更改,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则聚而一之,日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另以民补之。”这就是说,在元朝,只有兵户要服兵役,其他人户无此义务。军户制实际上是一种世兵制。
蒙古国灭金后,便在自己所控制的北方广大地区进行人口调查,据此制定了赋役制度。当时,有不少家庭既要出人当兵,又要承担各种赋役,负担很重。为改变这一情况,蒙古国采用史天泽关于兵民分治的设想,即指定一部分百姓充当军户,专门出人当兵,在赋役上给予减免和优待。这一制度推行后,既保证了兵源的稳定,也使其他百姓能安心生产,承担赋役。后来,元朝统治者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凡签定为军户的,政府在赋役方面都给予豁免和优待。如规定军户“限田四顷,以供军需,余田悉纳赋税”。也就是说,每个出兵的军户可免交四顷地的税粮,这四顷地就叫做“赡军地”。元代北方地税每顷3石,四顷地总共可免交12石。这些本应交纳的税粮,就作为军人购置装备和生活的费用。此外,军户还可免去科差、劳役等负担。元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曾下诏规定:“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边远出征军人全行蠲免,其余军户有物(力)之家,奥鲁官凭准有司印信文字,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力)之家不得配椿科着外,据人夫、仓官、库子、社长、主首、大户车牛等一切杂泛,并行除免”。元王朝的各种赋役名目繁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杂泛,也就是夫役,即出人力、车牛等无偿地为政府办事;二是差役,即从民户中抽调一些人无偿从事政府所需要的某些职业,比如充当里正、主首等基层职事人员和管理各种仓库的仓官、库子。此外,元朝对那些由赋税所得不足以满足国家需要的物资,都要通过和雇和买的方式从民间征购,即政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雇佣百姓的车船或购买百姓的物品。杂泛差役、和雇和买,都是元王朝强加给百姓的沉重的封建义务。根据规定,对这两类义务,边远出征军人家属可以全部免除;其余军户免除杂泛差役,但要区别丁力财产情况,富有的承担和雇和买,贫困的豁免。尽管后来政策有所改变,但军户在这方面享有的特殊照顾却一直维持了下来。
元朝实行户等制,就是将全国居民依据财产和劳力的不同,分为三等九甲,也叫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签发军人和定立军户即以户等为根据,一般以中户充军,“上、下户为民,著为定籍”。这样,军户既可负担自身购办军马、兵仗、器械和盘缠等费用,又不至于使其他居民因承担军户赋役而增加负担。考虑到各军户财产和劳力存在较大差别,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情况,元朝政府还实行了正、贴户制。所谓正、贴户制,就是“以两户或三户合并正军一名”,也有“三户、五户并作一军”的。在这两三户或三五户中,“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出人当兵的户叫作正军户,也叫军头,出钱资助的叫作贴军户。正、贴户均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没有当兵的人丁,便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而由正军户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有了合适的人丁,就要继续出军,并恢复原来的正贴军关系。军户履行服兵役义务,必须以“正身”应役,不得逃役或以他人代替。但事实上元朝民间常有“雇觅”他人替代的情况,有钱人家则干脆派“驱口”(即奴隶)顶名出征。政府虽严令制止,“募代者杖百”,实际根本不可能禁绝。有一次检查,一下子便查得募人代者11000户;没有查到的就更不知多少了。军人如果在出征或镇戍时逃亡,就要到原籍勾取其兄弟子侄来顶替;如果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存恤”(缓征)一年,病死者可“存恤”半年,到期则要继续出人服役。作战期间,军人通常是没有假期的;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一般可以放还一年或数年。侍卫亲军和屯田、镇戍军人,通常实行轮流休假的办法。
军户的武器装备,探马赤军户是自备;汉军军人则由政府发给冬夏装配备武器,每人每月发给米五斗、盐一斤;新附军士的装备,全部由政府供给,每人每月发给六斗米、一斤盐,并给其家庭发放四斗米、一斤盐。汉军军士服装的不足部分以及其他装备与开支,由军户自理。大体有这样几种办法:或是由军户直接将所需费用送到军中,称为“封椿”钱,也叫“封装”钱;或是由所在军队“预以官钱,给戍军费,而以各奥鲁所征还官”;或是“先于奥鲁内收敛数足,解中书省纳讫,凭都、省咨文数目,于行省见在钱内支散军人用度”;比较普遍的是,由各万户、千户派人到军士所在奥鲁,协同差来的千户、百户,向正、贴军户征取。出征军人每年所需各项费用是相当大的。据元代有关文献记载:“征戍远方,一兵岁费,不啻千缗”。千缗,相当于50至100石米。承担这样的开支,对许多军户来说是很困难的。为此,不少正、贴军户常常不得不典卖土地,有的甚至沦为乞丐。
同募兵制相比,实行军户制,士卒不易逃亡,可以保证元朝军队有稳定的兵源;同时,由于军费中的很大一部分由军户供给,因而可以使政府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负担又不致过重。在蒙古国的对外战争和元朝的统一战争中,军户制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军户制归根到底是元朝封建政治的一部分,反映的是贵族地主对农民进行压迫和剥削的封建生产关系,因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其弊端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由于军户负担过重,加之军官对士卒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残酷,以至“军户日蹙,军官日富”,结果造成越来越多的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在军户中,一方面是“百丁万亩不介胄”;另一方面,许多“两椽茅屋一孤影,妻子寒饿常酸辛”的贫苦军户却被迫出军,久服劳苦,“近者六七千里,远者万里之外,每遇收捕出征,万死一生”,“终年应役欲谁代,穷边刁斗昏复晨”。军役和军官、奥鲁官的侵渔,使大多数军户贫困化。元朝中期,这种现象日趋严重。备受压迫的征戍军人和军户往往被迫逃亡,有的则出家为僧道,以躲避军役。元朝政府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并未起多大作用。至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彻底崩溃了。
元代除实行军户制外,在部分地区还搞募兵,招募一些愿意从军的死士,蒙语称为“答刺罕”。这些人多编组于炮军、弩军、水手军、匠军中。忽必烈伐宋时,曾招募被征服的西方各国的俘虏“色目人”,编组成军,随军南征;平定江南后,又招募各地驱口,开垦屯田,以供军需;此外,还在汉人中招募亡命有罪之徒为兵。元宪宗时,延安一带“籍民为兵,皆悬赏募之,人率授银三十两始行”。但招募的士兵大都成分复杂,只要“津馈不如于前”,便会成批逃亡,虽“以法诛之,莫之能止也”。所以,元朝统治者主要采取的还是签发军户的办法,募兵所起作用是很小的。
②奥鲁奥鲁为蒙语,即“老小营盘”、“营盘”、“家每(们)”之意。蒙古人过的是游牧生活,出征时,“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行,自云用以管行李衣服钱物之类”。每遇战事,成年男子上前线后,留下妇女、老幼看守营帐辎重。这种留在后方的营帐,就称为奥鲁。后来把作战时留在后方、聚营而居的家属营帐,都叫做奥鲁,并设置专门官员进行管理,这类官员也叫做奥鲁。因此,奥鲁一词既是指军人族属,也是指政府设置的专门管理留在战线后方的军人族属的官员。蒙古国在原金朝地区签发汉军后,对留在原籍的汉军军户另立户籍,设置机构和官员管理,这种机构和官员也叫奥鲁。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奥鲁是由军队系统管辖,即在所在万户下设奥鲁总官府,千户设奥鲁官,为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编制的一部分,负责管理万户或千户内的军户事务。与此不同,汉军奥鲁则是由地方行政系统所管辖,即在汉军万户外另设专职官员管理,或由各路管民官兼管,北方的路、府、州、县的长官和次官都有“兼诸军奥鲁”的职衔。蒙古奥鲁、探马赤军奥鲁与汉军奥鲁在管理体制上的这种差别,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元朝统治者所给予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的特殊地位,是其推行民族歧视方针的一种表现。新附军由于不是签发而来的,因此没有设奥鲁,其军户是由所在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的。
蒙古奥鲁、探马赤军奥鲁和汉军奥鲁的主要职责是:
起发军人服役。军人的签发、顶替等,均要经过奥鲁。军人起发服役时,通常都要差人押送。如起发的军人在50名以上,要派“俸正官”押送;50名以下的,则派能干的“有职役”押送。
征取出征军人的封椿钱(盘缠)。元代曾实行过由军户自行给军人送钱和政府给军人预发费用、再由奥鲁征收归还等办法,因弊病较多,所以后来改由军队派遣官员到军人所在奥鲁,由奧鲁帮助征收,带回部队驻地。
处理涉及军户的民事纠纷。凡军户与民户“相争婚姻、驱良、田土、钱债等事”,由地方官与奥鲁官共同协商处理。军户之间发生此类事件,则由奥鲁官处理。如有军户犯“奸盗诈伪”等重大案件,则由地方官审理。
元代除对军户实行奥鲁制外,在部分站户、匠户中也有这一制度。这是因为部分站户、匠户被征发到其他地方去服役,因此对他们留在原地的家属也设置奥鲁进行管理。
奥鲁与军户制是紧密联系的。随着军户制的衰亡,奥鲁也逐渐失去其作用。元顺帝至正一年(1345年),元廷终于下令“革罢奥鲁”。
4、军事职官制度
①军官职务世袭在蒙古国时期,由于千户、百户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行政单位,因此,千户长、百户长就既是军官,也是行政官员,其职位是世袭的。这个时期的汉军将领,都是割据一方的封建军阀,其职位也是世袭的。不论是蒙古千户、百户还是汉军将领,承袭的原则主要是父子相继,亦可兄终弟及。忽必烈即位后,对汉军将领或调至别军任职,或改任民官,目的在于防止他们拥兵自重。同时,由于长期征战,频繁调动,多数蒙古将领统率的军队也不再是自己的属民。在这样的情况下,忽必烈继续实行军官职务世袭制,其意主要在表示对军功的特殊重视。
元朝军官职位世袭的具体规定是:军官在打仗时战死,由子孙承袭原职;如军官病死,则子孙降二等袭职军官年满七十“致仕”,即退休,也可由子孙袭职,其原则与病死相同。承袭者必须年满20岁,还要进行武艺和文化考核。初时规定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因承袭顺序不清楚,在袭位时经常发生争执。鉴于此,自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年)起,明确规定了两个顺序,即承袭人必须首先是嫡长子,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为第二顺序,即由庶子和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到承袭年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军官世袭,给元朝军队带来了很多弊端。军官子弟大都没有经过战争锻炼,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军事,一旦袭职,既不会教练士卒,更不能带兵打仗,只知压榨士兵,营私舞弊。明初叶子奇写道:元朝自平南宋后,太平日久,民不知兵。将家之子,累世承袭,骄奢淫逸,贪图享受,不懂武事。“但以飞觞为飞炮,酒令为军令,肉阵为军阵,讴歌为凯歌”。由这样的军官所统领的军队,自然不可能临阵作战。元顺帝时,集庆路(今南京一带)的花山有以毕四为首的36人起义,竟打败了前来***的万余官军,说明元军已毫无战斗力可言了。世袭制导致军队腐败,对于元朝的灭亡是有直接影响的。
②军官的等级划分和升迁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七年(1270年)规定,军官的等级以管领军队的多少来区分。至元二十一年,又对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置军官的人数、军官所持的符牌,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万户府、千户所依所辖军队人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侍卫亲军各卫指挥使司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百户所分为上、下两等。万户府设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镇抚;侍卫亲军各卫设都指挥使、副使,有的卫也设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弹压;百户所设百户。蒙古军仍保持原来的千户长、百户长等职务。达鲁花赤,蒙语,意为制裁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之意。地方和军队的达鲁花赤,都是同级的最高长官,大都由蒙古人充任。
在蒙古国时期,曾给官员发放表示地位、身份和权力的符牌。到元朝后,改为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符牌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符、金符和银符。虎符又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以三珠虎符为最高。大体上万户佩虎符,而上万户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统军者可佩三珠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符牌由政府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原持符牌要交回。
元朝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推行军官迁转法。通常是三年为满升迁,出征时则根据军官的功过决定升降。掌管蒙古军的军官升迁后,所空职位由其“弟侄儿男”继任;汉军军官则不同,升迁后留下的职务只能由他人继任。这说明元朝统治者真正信任的是蒙古军,对汉军总是提防和歧视的。
③军官的薪俸忽必烈称帝后,积极学习“汉法”,推行薪俸制便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自中统三年(1262年)起,开始给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的官员发放薪俸,军官的薪俸直到至元七年(1270年)才开始发放。
元代官员的俸禄由俸钞和俸米两部分组成,俸米是以俸钞为据折算的。元代官员分正、从九品,共18个等级。同一级各类官员的薪俸大致相同,略有差别。军队的侍卫亲军各卫指挥使和驻防各地的万户府万户,官阶为正、从三品;千户官阶为四品和正从五品百户官阶从六品、从七品。一般说来,指挥使、万户的俸禄,与地方下路总管相当;千户、百户的俸禄与下州、下县的长官相当。侍卫亲军中有几个卫的军官没有禄米,因此俸钞便高一些。在外地的万户、百户中,凡家庭属于军户者,因已得到减免赋税的优待,不能领取俸米。
5、屯田及驿传
①军屯的组织与管理所谓军屯,就是利用士兵垦种荒废的田地,以给军队提供给养或税粮。除军屯外,还有民屯和商屯。由于屯田组织性强,耕种面积大,并能采用先进的耕作方法,因而粮食产量往往比较高。自汉以后的历代政府都采用这种办法。元代的军屯比之前代有很大发展,已成为军事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元朝军屯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蒙古国时期。当时,归附于蒙古国的汉军将领为解决军队粮食问题,就组织了军屯。在对宋战争期间,为适应长期作战的需要,蒙古国在邻近双方争夺的地区组织军屯,使军屯有了很大发展。元王朝建立前,主要按战争需要设置军屯,尚无定制;元王朝建立后,制定了屯田的规章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据《元史·兵志》载,从上都周围到边疆地区,“皆立屯田,以资军饷”,“由是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比如,元代在黑龙江口奴儿千地方,设有征东帅府,属水达达路管辖。忽必烈时期,就曾在水达达地区设屯田总府。据《管军上百户张成墓碑》记载至成二十二年(1285年),张成曾“统所部军,携妻孥辎重,随千户岳公,隶宣慰使都元帅阿八赤,往水达达地面屯田镇守,明年三月至黑龙江之东北,极边而屯营焉”。这说明,元代屯田已发展到边远地区。在进行军屯的同时,还组织了一部分民屯,作为军屯的辅助。元代军屯、民屯总数约17.4万顷,其中军屯占一半多,约为8至9万顷。
元朝在内地各行省和边防地区都设有军屯,腹里地区军屯则更多一些。军屯是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的。有关军屯的一切事宜,都由枢密院决定,呈报皇帝批准。民屯则属大农司、宣徽院和各行省管辖。侍卫亲军各卫下设有屯田千户所,专管屯田;另有左、右翼屯田万户府,其地位与侍卫亲军各卫相等,都由枢密院直接管辖。在设有军屯的各卫军,士兵被分为正军和屯军两部分,分别编组和管理。正军从事操练,负防守之责;屯军专事耕种,为军队提供粮食。屯军与正军的比例一般为1:4即每卫一万人,内有两千屯田军,发展到后来,屯田军甚至占一半。地方各万户府也都拨出一部分军人屯田,并设立千户所管理,或立屯由百户管理。军屯的各级官员皆为军官。屯军的成员主要是新附军,其次是汉军及军中“年老不堪征戍者”。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新附军和汉军中的大部分士兵是农民,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同时也是为了将他们分散安置,以防止反抗。
军屯的土地,主要是因战争破坏而荒废的空地。不管军屯、民屯,均由政府发给耕牛、农具和种子,或者给钞作兴建屯田之资。有些被指定屯田的汉军,则要自备耕牛和农具。屯田的士兵,有的就地落户,或全户入屯;有的是单身入屯,定期轮换。每个屯田军人所耕种的土地,南方和北方标准不一,大体为15亩和50亩。军屯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屯军要按规定交纳粮食,作为地租和赋税。
全国范围的大面积的军屯,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尤其是边疆地区的开发,对于解决庞大军队的供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军屯官吏残酷压迫剥削屯军,使这一制度遭到破坏,屯军逃亡成为普遍现象。元成宗时曾有人尖锐地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由所用者多非其人,以致废弛。”至元代后期,大多数军屯已经名存实亡了。
②驿站的组织与管理驿传是中国古代国家管理交通的制度。元代每征服一地即设驿站,蒙语称为“站赤”。驿站实际上是“通报边境军情、宣布朝廷政令”的邮传机构。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国就开始在控制区内设立驿传。至太宗窝阔台时,驿站规模进一步扩大,建立了全国性的驿传网络,并制订了有关制度。窝阔台评价自己时曾说过:“自坐我父亲大位后,添了四件勾当,一件平了金国,一件立了站赤,一件无水处教穿井,一件各城池内立探马赤镇守了”。窝阔台把立站赤视为仅次于平金国的第二件大事,足见他对驿站制度的重视。忽必烈建元后,驿传制度更加完善,驿站遍及全国。从和林到上都、大都,从大都到杭州,从南京到广州,从大都到东北、西北以至西藏等地,形成了以大都为中心的通向四面八方的若干驿站交通线路,把全国联结起来。《元史·地理志》说:“元有天下,薄海内外,人迹所及,皆置驿传,使驿往来,如行国中”。据元代官书《经世大典》记载,元代中期,不计岭北及吐蕃等地,全国就有驿站1400多处。
站赤制度与军事有着密切的关系。元代曾设通政院(原名都统领使司),专门管理站赤事务,元代中期曾一度被撤销,改由兵部管理。尽管后来又改归通政院领导,但由此不难看出站赤与军事的特殊关系。管理驿站的官员为提领、副使及百户,在站中服役的叫“站户”。站户与军户一样,也是从民间强制签发的,与民分治,世代相传。站户在服役时,按军队的十进制组织编制,十人一甲,十甲设一百户。根据政治、军事的需要,各地区驿站数目多少不一,各站所辖站户也多少不一。如镇江站3800余户,集庆路站2000户左右,榆林站1300余户,东北尖山站300户,最少的仅30户。全国估计有站户30万,与军户数目大体相当。
根据地区和所用交通工具的不同,驿站分马站、车站、船站、牛站等;边远地区还有狗站和骆驼站。总的说来,陆路以马站为主,水路以船站为主。凡利用驿站交通的,均须持有作为官府证明的“铺马圣旨”和圆牌。“铺马圣旨”供一般公务使用,圆牌专供军务使用。持圆牌者在利用交通工具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据《元史·兵志》记载:“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内则掌之天府,外则国人之为长官者主之”。无论持“铺马圣旨”或圆牌,均须按指定路线行走,由沿线各站提供交通工具和“首思”(食物、柴炭等生活用品)。公事结束,必须将“铺马圣旨”或圆牌交回。
元代除站赤外,还有一种邮传形式,称为“急递铺”。每十里、十五里或二十里设一铺,每铺置铺丁五人,徒步奔跑,辗转传递文书。铺丁腰系革带,持枪悬铃,所过之处,车马行人闻铃声让道,一昼夜行程达四百里。这种速度在当时是相当快的了。
站赤制度的建立,使四方往来驿使止则有馆舍,顿则有供帐,饥渴则有饮食,驿传所及四通八达,使军情、政令的传递比较迅速,对维护元王朝的统一和巩固其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给驿泛滥”,站役频繁,使站户负担过重,加之来往使臣、番僧的暴虐,站官的盘剥,造成多数站户日益困苦,有的卖妻鬻子,有的流移逃亡。至元中期以后,站政渐趋废弛。
6、军事法规
忽必烈建元后,吸取中原地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以夏变夷,立经陈纪”,在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的协助下,陆续制定了一些适应当时情况的法典,其中包括许多军事法令和法规。后来,元朝各代又陆续有所补充和修正。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布的官修正书《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有《军防》一卷,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在元朝中期编纂的被称为“会粹国朝故实”的另一部大政书《经世大典》的《宪典》部分,有《军律》即军法篇;在《职制》篇中,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元朝政府还陆续制定和颁布过一些有关军队训练、装备、纪律、生活等方面的“条画”(条例),如至元十五年(1278年)颁布的《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大德三年(1299年)颁布的《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至大四年(1311年)颁布的《拯治军官军人条画》等。综观有关文献,元代军事法中比较突出的有军人服役法规、军队纪律规定、军官的职责和奖惩、军法的执行与监督这样四个方面。
①军人服役法规军人服役的办法,在第三节的军户制中已经讲到。元朝法律规定,必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家境贫乏要求免役者,必须经所在官府核实,如情节虚假,则要由监察部门加以追究。军户贫乏已得到“存恤”(免役数年)后仍逃避服役的,要仗八十,发遣当军。镇戍军人如逃亡,杖一百七,再逃即处死。如果在出征时逃避则要斩首示众。统军官吏接受贿赂纵容军人私自替代或逃役,轻则降职,重则除名。为保证军户的稳定,元朝政府规定,凡军户无子,招来养老女婿或同族子侄承继产业的,同时必须继续承当正军或贴户。军户可以不受禁止收继婚的约束,“军人正身亡殁,户下弟男理合承继军役,所据抛下的妻室若有必合收继者依据收继”。新附军人身死,对抛下的妻室,“官为配对成户”。将她们嫁给“无妇军人”,“所生男儿,继世为军”。此外,对军户赋税的减免、军户的假期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②军队纪律规定在蒙古国时期,军队出征时杀掠现象十分严重。铁骑所到之外,不仅任意杀人,金帛、子女、牛马也统统被席卷一空,根本没有什么群众纪律可言。这种野蛮行为直到忽必烈时代才得到比较认真的纠正。在经略中原过程中以及全国统一后,元朝统治者制订了禁止剽掠的新纪律。军队征伐时严禁“掳掠良民”,“毋令军马、使臣入州城、村居、镇市,扰及良民”,凡掳获的老人幼童都要遣返乡里,“敢有掳掠者,以军法从事”。比如,元将阿里海牙率军攻取潭州后明令禁止杀掠,“其下恐惧,无敢取民之菜者,民大悦”。阿术进攻淮东时,有一军官抢了老百姓的两马,立即被斩首示众。宋朝皇帝投降后,元军到临安城北15里处,伯颜下令禁止军士入城,违者以军法论处。元朝还规定,在各地镇守的军队,自立营所,不许无故到百姓家中;凡勒索酒食和放纵牲畜践踏咀食田禾的,罪及主将。军队屯住或出征所需粮食,均由政府供给,不许扰害居民。元朝还继承蒙古国的传统,规定了严格的战场纪律。出征时军无纪律、变更命令、背约失期等,都要视情况定罪。临阵先退者,处以死刑。统军追捕盗寇、分守要害之地、约定互相声援时,如稽留失期以至将士为盗寇所杀,又不立即追袭者,也要处死。
③军官的职责和奖惩元代《通制条格·军防》中规定,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擅离职守者有罪。凡因镇守不严致使盗寇入境杀掠,军官坐罪,民官不坐。镇守边陲三年至五年无盗者,军官升阶或升等。军官唯利是图,以致士卒困苦逃亡,兵籍空虚,都要定罪,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各级军官役使军人皆有定额,超过者有罪。军官如克扣军饷、擅放军人回家、驱使军人致死、役使出征军人家属等,都要量事定罪,情节严重的以枉法论,除名不叙。如规定“诸军官因公乘怒,辄命麾下殴人致死者,杖八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征烧埋银给苦主”。
④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忽必烈即位后,改变原来的军官犯法由上一级军官外置,蒙古大汗很少过问的做法,对将领们的处置权力加以限制。中统三年(1262年)下令:“自今部曲犯重罪,鞠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同时还规定,由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监察系统,对军官的不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这类不法行为有:私放军人还家或令人冒名顶替,俘获申报不实,功赏增减隐漏,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边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私自占使商人作商贩或佃户,军人掠卖归附人口骚扰百姓不能约束,屯田官不用心以致无成,起补军人时作弊扰军户等。军队出征,常有监察部门的官员随同,进行监督。
元朝军事法的内容比较广泛。这些法规、条例,对于严格军队纪律、增强战斗力,起过有效的作用。但是,许多法规、条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元朝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即使违法犯罪在量刑时也都减轻处罚。因此,元朝中期以后,治军不严,军律败坏,军纪涣散,已成为普遍现象。
(二)元代兵器
宋元时期是我国兵器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火药普遍运用于军事以及火器的创制,结束了冷兵器一统天下的历史,进入冷兵器与火器兼存并用的时代。元代虽然仍以冷兵器为主,但无论是冷兵器还是火器,都在宋代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元代火铳的出现,创造了世界上最早的金属管形火器,为我国兵器发展史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1、蒙元兵器发展概况
由于长期对外战争的需要,从蒙古国到元朝,都十分重视兵器的生产与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以保障。
12世纪至13世纪初,蒙古尚处在游牧部落时期,生产力比较低下。虽“其人皆勇敢善战”,但作战和狩猎均“无器甲,矢用骨镞”,原因就在于蒙古“地不产铁”。蒙古人为了加强武备,便向金和西夏购买铁,开始了金属兵器的制造。据史***载,当时蒙古人为了向契丹人购买铁,竟“不与契丹争战,惟以牛、羊、驼、马、皮、毳之物与契丹为交易”。但契丹人为限制和勒索蒙古人,“虽通其和市,而铁禁甚严”。后来蒙古人利用金人“废夹锡钱”、“又废铁钱”的机会,将“秦晋之铁钱”尽悉收归,“遂大作军器,而国益强”。
蒙古国时期,蒙古人为了进行侵略扩张,掌握战争主动权,实行了两项发展兵器的主要政策,一是从战争中大量掳掠被征服者的器物和工匠,以扩充自己的力量。蒙古人对外进行掠夺战争,十分贪婪和野蛮,他们的铁蹄所到之处,“人民杀戮几尽”,财物“皆席卷而去”。但他们在血腥屠杀被征服地区人民的时候,对有技艺的工匠却例外。成吉思汗规定:凡屠城,“惟匠者免”。据刘因《静修文集》记载,公元1213年成吉思汗攻陷河北保州(今保定市),下令“无老幼尽杀”,只有工匠可以获免,于是有不少人便“冒入匠中”,“皆赖以生”。蒙古人在四出征伐中俘虏和搜罗了大批工匠,其中不少是制造兵器的能工巧匠。蒙古人把这些工匠组织起来,分配到各个官营手工场,派人进行管理,强迫他们制造兵器及军用物品。有的则跟随机动作战部队,以负责修复和营造战斗中之急需兵器及装备。这些人作为军队的组成部分,被称为“匠军”。他们对推动蒙古国时期兵器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黑鞑事略》记载说:“灭回回后,始有物产,始有工匠,始有器械灭金虏,百工之事,于是大备。”二是实行优待和奖励政.策,以稳定工匠队伍和鼓励提高技艺。如前所述,蒙古人在屠城时不仅不滥杀工匠,而且对“凡能显一技之长者,皆允其偕带家属,予以安置,俾为打造生活及战斗使用之工具”。最初被俘的工匠常带有驱奴的性质,而后来则逐渐演变成匠户。在蒙古的户籍和税制政策中,对匠户是有一定优待的。尤其是军匠,不仅规定其户籍隶属于军籍,而且还规定田四顷以内免纳赋税,并不负担科差和杂泛差役。最为特别的是,蒙古统治者对在制造兵器中有特殊贡献的人,还不惜以高官厚禄,给予奖励。如浑源籍甲匠宋威,善制“筋翎根铠”,献给成吉思汗,成吉思汗亲射之,不能透,大喜,于是赏以金符,授以顺天、安平、怀州、河南、阳平诸路工匠总管。被成吉思汗誉为“四杰”之一的大将木华黎,在攻辽时得知一辽军首领石天应懂兵法,且善造作战器具,便千方百计招降,并任命石为兴中府最高长官。由于蒙古人采取了这些政策措施,使“蒙古军中工匠日多,工具日众,其战力亦愈战愈强”。
在元帝国时期,随着统治秩序的建立和官营手工业的发展,兵器的生产和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元政府设立了武备寺(最初名军器监,后改为武备监,再改为寺),用以“掌缮治戎,兼典受给”,即专门管理兵器的生产、贮存、发放。武备寺秩正三品,下辖仓库、甲局、箭局、弓局、军器局等单位。当时在北方的太原、辽州、济南等地,就设置了军器局司30余所。在地方各路总管府下又设有杂造局,负责制造、修理各种兵器及军需杂物。由于元朝统治阶级严格控制人民、特别是汉人持有兵器,因此,凡制造兵器的弓矢甲匠,均隶属于武备寺,地方官府和民间工匠都不允许制造兵器。在兵器生产规模上,元朝已改变了过去单个工匠或小工场、小作坊式的生产,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基地化生产。据解放后对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土城子村发现的元集宁路古城遗址考证,这里已拥有了冶炼铜铁与兵器制造相结合的规模很大的生产基地。元帝国时期,除继续利用各种手段从尼波罗、斡罗思等欧亚各国获得工匠外,还通过进攻南宋的各次战争,从江南各地俘掠大批工匠,使工匠队伍扩大到百万以上。元统治者千方百计搜括技术人才和工匠,为战争制造先进的武器装备。据有关史籍记载,元世祖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忽必烈在进攻南宋襄阳、樊城战役中受挫,便不顾千里迢迢,派遣使臣前往西域,向蒙古宗王阿里不哥征调来回回族炮匠阿老瓦丁和亦思马因,亲自督造了当时最为先进的回回炮,迅速攻下了已围困五年之久的襄、樊二城。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忽必烈又下令:“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俱来京师”,展开了更大规模的先进兵器的研制和生产。
2、元代冷兵器
元代虽然已经有了火器,但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火器的品种、数量都很有限,而且在性能上也不够全面,还不能适应各种战斗的需要。因此,元代对冷兵器的发展仍然十分重视,在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其他民族兵器的优点,不断改进和提高,创制了一系列比较先进的冷兵器。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长兵器元代的长兵器,按其形制,主要有枪(长矛)、柄刀、扑杷等。
枪(长矛)是中国古代军队近战的主要武器。《武备志》称:“阵所适者,莫枪若也”。宋以前各代所使用的枪,形制复杂,种类繁多。元代蒙古由于骑兵居多,为适应骑兵作战,所使用的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钩或双钩枪,这种枪有较长的枪杆,枪的铁颈上有倒钩。据出使蒙古的西方教士加宾尼在《蒙古史·出使蒙古记》中说,这种枪便于在作战中将敌手从马上拉下来。另一种是长标枪,这种标枪又分欺胡大、巴尔恰两种样式,长约丈余,两头均有刃。这种标枪除作长枪刺杀敌人外,也可作为投掷武器杀伤敌人。
长柄刀在《武经总要》里共列有七种形制,其中屈刀、偃月刀、眉尖刀、凤嘴刀、笔刀等五种为单边刃,掉刀为双边刃,戟刀则由古戟演化而成。长柄刀是宋以前的常用兵器,元代以后则逐渐减少,这与元代蒙古军队重骑兵善用弓箭有一定关系。
元代战争中使用扑杷的记载,见诸于赵方《哈密公纪功之碑》、《东山存稿》卷5至于扑杷的形制特点,尚未见详细记述,疑似明代以后的镗钯类兵器。
②短兵器元短兵器既承袭了宋代兵器特点,又受到外族兵器的影响,在兼收并蓄中形成了自身的风格特色。在战斗中,短兵器通常作为火器手、弓箭手、长枪手、牌手等的辅助性火器,用以近战和自卫。元代的短兵器主要有刀、剑、斧等几种。
元代所用的短柄刀,其名为环刀。关于环刀的形制,没有详细的古籍记载。据《黑鞑事略》说:蒙古兵“有环刀,效回回样,轻便而犀利,靶小而偏。”另据《多桑蒙古史》说:“兵械最备者,并持微曲之刀。”由此推断,蒙古军所用的短刀可能是仿效回回人腰刀的样式,其刀身略为弯曲,刀刃轻薄而锋利。
元代蒙古军在近战中常用剑。剑与刀的形制大体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刀是一面刃,而剑是两面刃。同时,元代剑也不象环刀那样带有弯曲。元代剑锋比宋代剑更为尖细、犀利。
斧是元代蒙古兵近战的主要武器之一。《多桑蒙古史》中记载,成吉思汗曾嘱咐继承人,在用兵之前要“检阅其队伍,审视士卒之兵械,”让每个人都必需带齐弓、矢、斧等兵器。冲击时“斧剑齐下”。元代的斧分锚斧与镰斧两种。锚斧为长圆刃,柄长二三尺。镰斧为圆刃,斧的另一侧带有弯曲短镰,柄长与锚斧相当。
③抛射兵器抛射性兵器是古代战争中重要的进攻型武器。元代蒙古军由于以骑兵为主,又多是出兵征伐,进行攻略城池的侵略扩张战争,因此,拋射性兵器在元代军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主要有弓、弩、抛石机(炮)、标枪等。
弓箭,是元代蒙古军队特别重视的兵器。有关蒙古人善用弓箭、精于骑射的记载,在许多古籍中俯拾即是。如《黑鞑事略》上说,蒙古人从孩提时便练习骑射,“四、五岁,则挟小弓短尺”,“从众驰骋”。《元史》中也讲到:“论其长技,弓矢为第一,环刀次之”,“因以弓马之利取天下,古或未之有。”可见,元代对弓箭的重视是空前的。关于弓箭的形制,自秦以来,均大致相同。其弓主要由有张性的弓臂和弓弦构成,箭由箭镞、箭杆、箭羽等部分组成。元代蒙古兵所用的弓主要有“马克打”大弓、“卡蛮”大弓、顽羊角弓等几种。
弩是装有张弦机构(弩臂和弩机)的弓。它既可用手臂的力量拉弓操作,也可借助腰、腿的力量拉弓操作。可能由于弩是“守营兵器,不利行阵”的缘故,蒙古军最初并无使用弩的记录,后来在与金宋作战过程中,才学会了使用和制造弩。蒙古在灭金以后,制造了神臂弓等轻型弩,灭宋建元后,通过搜罗的汉人弓匠制造了折叠弩、神风弩等大型弩。其中神风弩的射程达800多步,很可能是一种床弩。《经世大典序录军器》中也称赞折叠弩为“前世所未闻”。
抛石机在古代也称之为炮。在宋、金及金、蒙战争中,已大量使用。到元初,抛石机的形制和性能又有了新的发展。忽必烈在攻打襄阳、樊城时所用的回回炮(或襄阳炮),就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抛石机。它改变了以前的拋石机靠人力用绳索拉放的操作方式,在炮竿后端挂上一块巨大的铁块或石块,在炮架上安装一个铁钩钩住炮竿,抛射时只要把铁钩扯开,炮竿后端便自然下坠,前端升起,把石炮或火器抛掷出去,既省力,又抛得远。攻襄阳时,抛掷石弹重150斤,“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毁,入地七尺”,威力大大超过宋代的抛石机。元代抛石机除回回炮外,还有十五捎、九捎、七捎、五捎、三捎等多种样式,但其形制已不可考。
标枪是通过臂力投掷杀伤敌人的一种古老的兵器。元代蒙古兵所用的标枪有长短两种样式,其长标枪在前面“长兵器”一节中已提到。短标枪叫做三尾标枪,尾部有三尖刃安在侧面,大概同箭的羽一样,有保证投掷时标枪飞行方向的作用。
④防卫兵器元代的防卫性兵器主要有配合短兵器使用的盾牌和护体的盔甲。元代盾牌多用竹、木、皮革等制成。其形制各异,主要有旁牌、团牌、铁团牌等。铁团牌可以代替头盔。元世祖忽必烈时曾制造叠盾,《文献通考》说:“其制张则为盾,敛则合而易持”。元代的盔甲与宋代大体一致,多为金属制造。其中甲的名称很多,有柳叶甲、罗圈甲等。
3.元代火器
元代是火器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早期蒙古人从没有火器到学会使用火器,再由简单仿制火器到制造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金属管形火器,不仅实现了火器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也为现代枪炮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①元代使用的初级火器在蒙古国建立之前,蒙古人还没有火器,大约在公元1211年至1215年之间,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族之后,几次对金作战和在占领金中都(今北京)的过程中,掳掠了大量金人的火药、火器及制造火器的工匠,才开始生产和使用火器。限于基础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建元前后蒙古军队生产和使用的火器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沿袭和利用宋、金火器制造成果,还不曾有自己的发明创造,所以这一时期的火器在其形制、性能上都与宋、金大体相同。其主要火器有火药箭、火枪、火球、铁火炮等几种。
火药箭是一种燃烧性火器,使用时主要依靠弓或弩发射。其构造是用纸把火药包装成球状或卷筒形,缚在靠近箭杆上,发射时先用炭火烧红的烙锥点火,然后射向目标,以引起燃烧。这种火药箭在蒙古人灭金后进攻南宋和西征的历次战争中被广泛使用。
火枪是南宋和金极为盛行的一种火器,金人也将它称之为飞火枪。蒙古军在同金作战中,曾多次受到金兵飞火枪袭击而遭致失利。蒙古人也因此学会了使用飞火枪,并对这一火器十分重视。飞火枪的结构是用一个或两个二尺多长的纸筒装上火药和毒剂,固定在长枪枪头下面,使用时先发射火药以毒焰喷烧对手,再用枪锋刺杀,具有双重杀伤作用。
火球是一种以烧燃为主,兼有毒气、烟幕、障碍、杀伤等不同作用的火器。使用时一般靠抛石机抛送。蒙古人使用的火球主要是毒药烟球,其结构是用硝石、硫磺、狼毒、砒霜等十几种药料捣碎混合,再用纸、麻皮、沥青等材料涂裹在外面做成球形,重约五斤。使用时用烙锥将其包裹层锥透点着,随即拋向敌人,使敌人通过毒烟中毒毙命。据史籍所载,蒙古军在围攻南京(今开封)、蔡州以及西征波兰华沙等战役中,均大量使用过这种毒药烟球。
铁火炮是金人在陶火罐的基础上发明一种爆炸性火器,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属炸弹,金人将它称之为震天雷。蒙古人在灭金后大量制造和广泛使用了这种火器。它是由生铁铸成两半像碗一样的外壳,然后装上火药,再合拢来构成一个球形,上面安装有引信。使用时既可利用抛石机发射,也可由上往下投掷或固定在目标上引爆。据日本有诏藏《兵器考火炮篇》记载,蒙古军在两次东征日本中利用这种铁火炮袭击日军,使日军“茫然不知所措”。
②火药性能的改良及火铳的创制火药是制造火器的重要条件。元代火器在宋、金的基础上得以有较大发展,与火药性能的改进有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先发明火药的国家。早在战国时期,帝王贵族们幻想成为“神仙”,使自己长生不老,便组织了一些炼丹家来炼制所谓“仙丹”。炼丹家们锲而不舍,经过长期的探索和试验,“仙丹”未炼成,却发明了火药。据有关史料记载,在唐高宗永淳元年(公元682年)和唐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炼丹家们创造了“伏火硫磺法”和“伏火矾法”,将硫磺、硝石和含有炭素的皂角子或马兜铃等天然药料混合起来烧炼,炼出了最初的火药。大约在九世纪末的晚唐时期,我国首创的黑色火药便正式出现了。但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火药的配方、用料和提炼等都不够严格,因此,火药的性能还很落后,力量也很微弱。
经过唐宋的发展,元代火药在其性能上已有了较大改进。1974年8月,我国考古学家在西安出土了一件大约在14世纪初制造的元代铜手铳,据科学家们检测分析,铜手铳药室残存的火药组配比例大约为:硝60%、硫20%、炭20%。这同北宋《武经总要》记载的火球火药、蒺藜火药和毒药烟火药等三个配方相比,硝的含量增加了10%左右,已接近现代黑色火药硝75%、硫磺10%、木炭15%的标准配方。同时,除硫磺和木炭外,各种杂质已经剔除,是一种纯度较高的粒状发射火药。
经过改良后的元代火药,大大提高了燃烧、爆炸和发射威力。在元人周密撰写的《癸辛杂识炮祸》中,就有关于元代火药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记载。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扬州炮库发生了一次大爆炸事件,史称“扬州炮祸”。周密在对这次爆炸进行描绘时写道:炮库起火后,“火枪奋起,迅如惊蛇.诸炮并发,大声如山崩海啸..远至百里外,屋瓦皆震.事定按视,则守兵百人皆糜碎无余,楹栋悉寸裂,或为炮风扇至十余里外。平地皆成坑谷,至深丈余。四比居民二百余家,悉罹奇祸”。这段生动而形象的描述虽难免有夸张成份,但基本史实是可信的。从中可以看出,元代用于装填枪炮的发射火药威力之大、性能之优良,已大大超过了唐宋时期。
元代火药的改进,为火铳的创制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元代火铳,是元代火器发展的最高成就,它的出现,使管形火器完成了由竹火枪向金属火枪的过渡,将我国火器发展推向了一个崭新时期。但长期以来,由于史料缺乏,元代火铳的初创年代已无法考证。从目前我国出土和收集到的实物看,元火铳主要有以下几种:
盏口铳:此铳属中型铜火铳。解放前在北京西南郊云居寺发现,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内。因其口形似酒盏而得名,亦称盏口炮。该铳全长353毫米,口径105毫米,底径77毫米,重694公斤。由盏形铳口、铳镗、药室和尾銎等部分组成。其中药室呈灯笼罩式隆起,壁上开有火门,用以安插火捻;尾銎两侧各有一方孔,供搬运时使用。发射时,在铳身下垫砖木或放于支架上,以调整俯仰角度。该铳铳身刻有“至顺三年二月十四日,绥边讨寇军,第三百号马山”等字样,表明它为元至顺三年(公元1332年)所造,是用于装备军队进行野战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尚未发现能够确证比它更早的金属管形火器。
至正辛卯铳:此铳系铜手铳。于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在山东益都苏埠屯被人发现,解放后收藏于中国人民***军事博物馆。此铳全长435毫米,口径35毫米,重475公斤。铳身从口至尾有六道箍,药室靠近中部呈灯笼罩状,尾銎壁有两个钉眼,可能用于安手柄。铳身前部刻有“射穿百扎,声动九天”八字,中部刻有“神飞”二字,尾部刻有“至正辛卯”、“天山”六字,至正辛卯为元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故将此铳称为至正辛卯铳或至正十一年铳。此铳造型美观,制作精细,在结构及工艺水平上已相当于明代铜手铳。
阿城铳:此铳系单兵使用手铳。因于1970年出土于黑龙江省阿城县而得名。铳身长340毫米,口径26毫米,重355公斤。铳身刻有“”号,无铭文,制造年代不详,据考证为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所制。
通县铳:此铳1970年出土于北京通县。铳长367毫米。口径26毫米,重213公斤。其铳镗及尾部均略呈喇叭状,药室前后各有一道箍。铳身无铭文,制造年代无从确考。
西安铳:此铳系铜质手铳。1974年出土于西安东关景龙池巷南口外。铳身长265毫米,口径23毫米,重178公斤。口端、尾銎和药室后各有一道箍,药室前有三道箍。铳身无铭文,制造年代不详,根据有关资料推测,大约为14世纪初的制品。
黑城铳:此铳于1971年在内蒙古托克托县黑城公社出土,故称黑城铳。铳身长295毫米,口径25毫米,重23公斤。此铳外形与西安铳相近,但药室前少一道箍。无铭文,其制造年代不可考。
上述几种火铳是较有代表性的元代火铳制品。它们在结构形制上都与南宋时期的突火枪相近似,同属管形射击火器。其主要区别在于突火枪是以天然竹筒作为枪筒,而元火铳的铳筒则是用金属铜或铁铸造而成。元火铳以金属管形火器取代了竹制管形火器,在管形火器发展史上产生了一次质的飞跃。同宋代竹火枪相比,元代火铳不仅更加坚固耐用,安全可靠,而且由于不受管形材料限制,制造规格更加统一,结构更加合理,发射速度、杀伤威力也大为提高。所以,元代火铳出现以后,很快被元军广泛使用。
③元代火器的西传元代不仅是我国火器发展极为兴旺的重要时期,也是火器流传极为广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发明和首创的火药、火器及制造技术不断传入波斯及阿拉伯国家,并通过这些国家的中介作用传入欧洲各国。
在元代以前,阿拉伯人不仅没有火器,连硝石火药也不能炼制,虽然他们撰写的兵书也提到使用火攻器具,但其所用发火药料只是硫磺和各种油脂,而没有提到含硝的火药。据现有文献分析,大约在南宋和蒙古国时期,阿拉伯人才从中国知道硝是配制火药的原料。在阿拉伯医生阿伯杜勒伊本阿尔拜他编写的医学词典《单药大全》中,就将火药称之为“中国雪”。因他的书写于1225年至1250年之间,所以,德国火药史专家J拉毛基在其《炸药史》一书中认为,阿拉伯人所说的“中国雪”,正是在1225年至1250年由中国传入阿拉伯,尔后再传入欧洲的。
从有关史料提供的情况看,当火药由中国传入阿位伯以后,元代先进的火器也逐渐为阿拉伯人所了解和仿制。所以到13世纪,阿拉伯人在硝石和硫磺的提纯、药料的拌和以及初级火器的制作等方面,都与中国极为相似。比如阿拉伯人制作的管形火器“马达法”,以木管为枪筒,尾部插有长木柄,管中装填粉状火药,管口可安装圆形发射弹丸。这种形制构造,就与中国的飞火枪、突火枪等火器非常相似。正因如此,日本火器史研究专家马成甫说:“马达法”是中国飞火枪、突火枪的发展,所不同的只是飞火枪和突火枪是用纸或竹作枪筒,而“马达法”是用木作枪筒。
战争是先进武器传播的重要媒介。元代火器得以向阿拉伯以至欧洲国家流传,主要是通过蒙古军队所进行的对外战争。从13世纪到14世纪,蒙古军队在对外战争中使用火器已相当普遍。南宋端平元年(1234年),蒙古军在联合南宋灭金以后,便一面南下攻宋,一面由成吉思汗之孙拔都率军携火炮、火药箭等,于南宋端平二年(1235年)西征欧洲。嘉熙四年(1240年),拔都军至华沙,用毒药烟球攻城,波兰人以为蒙军在驱怪喷毒。次年三月,在莱格尼查附近的瓦尔施塔德战役中,拔都军使用了火药箭和毒烟球等火器,大败波兰与日耳曼联军。之后,蒙军又在围攻莫尔维亚的沃缪兹城时,发射大量火药箭,焚烧了城里的建筑物。蒙军在欧洲作战大量使用火器,使欧洲人对火器有了了解,为火器西传奠定了基础。13世纪末到14世纪初,阿拉伯人在同蒙元军作战中,获得了蒙元军使用的火器。这给阿拉伯人学习和研究中国火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阿拉伯人便以在战争中获得的蒙古军火器作参考,通过仿制,生产出了“马达法”等火器。后来阿拉伯人又用“马达法”同西班牙等欧洲人作战。于是,火器便传入欧洲以及世界各地。恩格斯指出:“在十四世纪初,火器从阿位伯人那里传入欧洲,它使整个作战方法发生了变革以前一直攻不破的贵族城堡的石墙抵不住市民的大炮;市民的枪弹射穿了骑士的盔甲。贵族的统治跟身披铠甲的贵族骑兵队同归于尽了。”
更新于:5个月前七、结语
七、结语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七、结语元王朝自公元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起,至1368年被朱元璋推翻,前后历97年,而上溯自铁木真称汗、蒙古建国,则历经了一个半多世纪。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发展的数千年历史中,这是一个十分独特而又重要的阶段。终元之世..
六、元朝时期的内外战争
六、元朝时期的内外战争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六、元朝时期的内外战争(一)元初夺位靖乱中的军事对抗忽必烈于1260年3月登上大汗的宝座,5月宣布建元“中统”。他一登位,首先受到幼弟阿里不哥的挑战,双方为争夺汗位的继承权兵戎相见;接着,又发生了山东的李理之变;阿里不..
四、建元前蒙古国的南伐西征
四、建元前蒙古国的南伐西征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四、建元前蒙古国的南伐西征 (一)蒙古征西夏的战争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登上汗位,建立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后,为巩固统治、扩展疆域,开始了征服周边多国的战争。当时,蒙古国面临的大势是:金国经略中原,南宋偏安江汉..
三、蒙古国时期的军事制度和军事思想
三、蒙古国时期的军事制度和军事思想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三、蒙古国时期的军事制度和军事思想为了适应部族兼并战争和对外扩张战争的需要,成吉思汗一直十分重视军事建设。在蒙古国时期,已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具有蒙古军队特色的军事制度和军事思想。(一)蒙..
二、蒙古建国前的部族兼并之战
二、蒙古建国前的部族兼并之战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二、蒙古建国前的部族兼并之战(一)铁木真称汗成吉思汗,名铁木真,元史称之为元太祖。铁木真于战乱中降生,在家世衰落、艰难险恶的环境中长大。父亲也速该,是孛儿只斤部的首领,虽未被推举为蒙古部的可汗,但尼仑各部..
一、元代军事与国防大势概述
元代军事与国防大势概述作者:吴秀永出自————《中国元代军事史》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一、元代军事与国防大势概述 (一)元代军事史的源流与分期 五代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时期,是中国又一次从封建割据走向全国统一的时期。处在这个时期末端的元王朝,结束了五代以来长达300余年的分裂割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