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制度变迁·第四
军事制度变迁·第四
作者:徐继素陈君慧
出自————《世界当代军事史》
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四、军事制度变迁
军事制度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军事力量的组织形式,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制度之一。随着科学技术、武器装备、作战方法的变化,军事制度已经超出军队编制和指挥体制的范围,而包含国防领导、武器力量构成与指挥、兵役、动员、国防经济、国防科技与武器装备发展、国防教育、民防、军事科学研究、军事法等诸多内容。各个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所处的安全环境不同,军事力量的规模、构成、担负的任务不同,军事制度也有较大的差别。下面仅就领导指挥体制、军队构成与编制体制、兵役制度与后备力量、国防经济体制等方面,介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军事制度的发展概况。
1、领导指挥体制
领导指挥体制包括国家领导国防的体制、政府实行国防行政管理的体制和军队总部指挥体制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健全了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建立了政府国防行政主管机构,武装力量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系统更趋集中、统一、健全。
(1)最高决策机构
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各国有关国防的最高决策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有关战争与和平的重大事宜由国会决定,武装力量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统率。如:美国总统是法定的武装力量总司令;英国国王是名义上的最高统帅,但由于政府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统帅权实际上由首相行使;在联邦德国和日本,政府首脑是法定最高统帅。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除上述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常设的、专门的最高国防决策机构。英国在1904-1939 年期间设立首相领导的帝国防务委员会,是少有的例外。苏联在20年代一度设有劳动国防委员会。二次大战期间,苏联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战时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国防委员会下设最高统帅部大本营。战争结束后,国防委员会随即撤销,最高统帅部恢复平时状态。英国在二次大战期间设立战时内阁,战时内阁下设国防委员会。重大决策主要由战时内阁作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普遍设立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常设的最高国防决策机构,以完善国防领导体制。
美国在1947年根据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为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等,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为执行秘书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中央情报局长为顾问。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总统制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内政、外交与军事政策,实际上是最高国防决策机构。
其他西方国家也先后建立了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类似的国防决策机构。如:英国在战后设有经改组的国防与海外政策委员会,首相任主席;法国在1959年设立总统任主席的内阁会议、国防委员会、限制性国防委员会和高级国防会议,分别解决不同层次的国防问题;联邦德国在1955年设立总理任主席的联邦安全委员会;日本设有首相任主席的国防会议,后改称安全保障会议。
苏联在战后长期未设立专门的常设最高国防决策机构。1974年设立国防会议,由苏共中央***任主席,部长会议主席任副主席,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苏共中央主管国防工业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机构)
主席、军队总参谋长等。国防会议平时是最高国防决策机构,战时是国家和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于苏共在苏联所处的领导地位,国防决策事实上一直由苏共中央及其***作出。东欧各国的情况与苏联类似。
中国在1949年10月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的政府人民***军事委员会。1954年改设***领导的国防委员会,同时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共中央军委全面领导军事工作,国防委员会是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此后,中共中央军委一直是最高国防决策机构。70年代不再设立国防委员会。1982年设立在组成和职能上与中共中央军委完全相同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几十年来,***一直与有关国家机构共同作出关于国防的重大决策。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差别较大。印度等一些国家设立了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最高决策机构。越南等一些国家实行与苏联、中国类似的决策体制。还有一些国家,军队的独立性较大,军队总司令部或陆军司令部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较突出。这些国家的军队往往发挥一定程度的政治作用。
(2)国防部
国防部是各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普遍设立的政府国防行政主管机构。
多数国家的国防部具有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双重职能。
在二次大战以前,多数国家设有平行的陆军部和海军部,个别国家在二战前不久还设立空军部,分别统辖陆、海、空军。如:在美国,总统通过陆、海军部长分别对陆、海军实行行政领导,经陆、海军部长并通过陆、海军参谋长分别对陆、海军实行作战指挥;苏联在国防人民委员部以外设有海军人民委员部,专门负责海军事务;英国在二次大战初期设立与陆、海、空军大臣平行的国防大臣,但未设立国防部,国防大臣仅具有协调各军种部的职能。
这种体制是在各军种之间的协同极少的情况下形成的,年代久远,主要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军队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系统,在二战期间暴露出各军种各自为政的严重缺陷。
美国在1947年根据《国家安全法》设立政府成员级的国防部长,作为总统处理国防事务的主要助手,并领导国家军事机构。国家军事机构极为简单,国防部长和三军部长同为政府成员,前者实际上仍无力协调三军间的关系。
1949年修改《国防安全法》,决定将国家军事机构改称国防部,三个军种部由内阁部降为国防部下属的部。1958年改组国防部,取消军种部长通过军种参谋长实行作战指挥的权力。改组后的国防部由三个系统组成:国防部长办公厅,负责计划、协调、行政管理;三个军种部,负责本军种的行政管理;参谋长联席会议,负责作战指挥。至此,形成了总统经国防部长并通过军种部长实行行政领导、经国防部长并通过参谋长联席会议实行作战指挥的体制,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得到加强。根据《国家安全法》,军官退出现役10年后方可担任国防部长。此后,仅在朝鲜战争期间破例任命退役不久的马歇尔将军为国防部长。国防部和军种部局长以上职务也由文职人员担任。这是为了保证民选的政治机构对军队有绝对的控制权,也造成多数国防部长在上任时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军事知识等问题。
其他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战后也仿照美国的模式设立国防部,在国防部内设立职责划分较明确的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两个系统,普遍实行文职人员担任国防部主要职务的制度。绝大多数西方国家设立国防部后取消了原有的军种部。
苏联在1946年初将国防人民委员部和海军人民委员部合并为武装力量部。1950年又分为军事部和海军部。1953年3 月两部再次合并为国防部。此后,国防部一直统一负责武装力量的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苏联国防部内设有八个总部和五个军种总司令部,但未明确区分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系统。
在八个总部中,总参谋部主要负责作战指挥,兼管部分行政事务,并协调其他各总部和军种的活动;总政治部代表苏共中央主管军队中苏***组织的工作;其他总部分管行政和后勤事务。军种总司令部的作用各不相同,除负责本军种行政管理外,海军总司令部有作战指挥权,空军和防空军总司令部有部分作战指挥权,战略火箭军总司令部有具体指挥权,陆军总司令部无作战指挥权。包括国防部长在内的主要职务都由军职人员担任,个别非职业军人任国防部长后也授予军衔。因而包括军队行政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都由熟悉军事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东欧各国国防部的设置与苏联类似。
中国在1954年设立国防部,以国防部的名义公布中共中央军委的有关命令和指示,并从事对外交往工作。
(3)总参谋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部分国家设有统一负责备军种作战指挥的总参谋部,部分国家没有统一的作战指挥机构。如:美国在陆、海军部长下分设陆、海军参谋长(海军称作战部长);二战期间,为协调作战行动,设立起协调作用的参谋长联席会议,由总统的参谋长主持;但军种参谋长仍主要代表本军种的利益并受军种部长领导,参联会作用有限。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
1947年美国《国家安全法》确认参联会的合法地位,规定它是总统和国防部长的主要军事顾问,但军种参谋长仍听命于军种部长,参联会仍不具有实行统一作战指挥所需要的权威。1949年正式设立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
1958年取消军种部长的作战指挥权后,形成以参联会为核心的统一的作战指挥系统,参联会因而具有总参谋部的性质。美国的参联会专司作战指挥,不负责行政管理,职责单一,机构简单。
其他西方国家也实行了与美国类似的变革,但一些国家的总参谋部在作战指挥方面的作用更突出,并兼管部分行政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设有总参谋部。苏军总参谋部具有较广泛的职责,除负责作战指挥外,还负责与作战有关的行政管理,协调各总部和各军种的活动,因而机构比美国的参联会更复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保持了原来的特点。
中国的军队指挥体制独具特点。50年代初曾基本仿照苏联在中央军委下设立八个总部,1958年合并为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是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负责作战指挥和行政管理,并直接负责陆军的行政管理。海军和空军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本军种的行政管理和部分作战指挥。第二炮兵具体组织战略导弹部队的作战行动。这种体制适合中国的军队结构和装备状况,有利于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领导。
2、军队结构与编制体制
(1)规模
军队规模是指军队的总员额。二次大战以后,除冲突地区有关国家以外,主要国家军队的规模经历了缩小――扩大――再缩小――再扩大――再缩小的变化过程。
战争结束时,美国和苏联的军队都达1000万人以上。战后最初几年,各***人大量复员。到1948年,美***队减至150 万人以下,苏联军队减至300 万人以下。两***队规模的差别,主要是两国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武器装备状况和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的(美军的许多工作由文职人员承担,未计算在内)。
1949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针对苏联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标志着东西方之间开始尖锐的军事对峙。1950年发生朝鲜战争。美苏等国开始扩充军队,到1955年华沙条约组织成立时,苏联军队超过570 万人,达到战后军队员额的最高峰。美***队在1952年达到360 多万人的战后最高峰。北约组织和华约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军队规模也有所扩大。
从1955年到1958年,苏联再次大规模裁减军队,总员额减少到360 多万人。这次裁军是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包括:朝鲜战争结束后,东西方关系趋向平稳;苏联试图通过裁减军队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地位,并集中力量同西方进行经济方面的竞赛;随着核武器技术和战略导弹技术的成熟和发展,苏联把发展军备的重点由常规力量转向战略核力量,认为不必保持数量庞大的常备军。朝鲜战争结束后,美***队的规模也有所缩小,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保持在300 万人以下,并积极发展战略核力量。中国自1950年起致力于裁减军队。朝鲜战争后,经过几次裁减,军队总员额由1952年的600 余万人减少到1958年的200 余万人,为194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从60年代后期起,各***队规模又有扩大的趋势。由于越南战争,美军再次超过300 万人,最高时达到350 多万人。苏联军队在70年代保持在400 万人以上。由于越南战争和中苏关系紧张等原因,70年代初中***队规模超过50年代末一倍以上,达到和平时期最高水平。
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末,各主要国家先后基于不同的原因裁减军队。
美国在越南战争结束后迅速缩减军队规模,到70年代末现役军人减至200 万人左右,80年代略有增加。美军另有100 多万文职人员。军职人员与文职人员合计,规模超过300 万人。在缩小规模的同时,美军加速更新武器装备,提高军队现代化水平,以质量优势弥补数量劣势,因而作战能力并未降低,反而有所提高。中国在80年代初改变了对国际形势的估计,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在80年代初两次整编的基础上,于1985年决定裁军100 万人,将军队规模缩小到300 万人左右。80年代后期,苏联已无法承受军备竞赛的沉重负担,根据 合理的足够 的新理论,并随着东西方裁军谈判的进展,从80年代末起大规模裁军。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续缩减军队规模。
到90年代初,多数国家的军队规模都已缩减到二次大战以后较低乃至最低的水平。但是,总的看来,仍然超过以往和平时期的最高水平。
(2)构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军事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军队的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新的军种和兵种大量出现,军队的构成日益复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多数国家仅有陆军和海军,空军多分别隶属于陆军和海军,仅个别国家有独立的空军。二次大战期间,空军的作用逐渐突出,战后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独立的空军,由陆、海两个军种改为陆、海、空三个军种。随着战略核力量的发展,核国家先后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核打击部队。如:苏联军队由五个军种构成,即战略火箭军、陆军、防空军、空军和海军;美***队有四个军种,即陆军、海军、空军和海军陆战队,战略核力量分属海军和空军,设有专门的战略空军司令部统辖洲际导弹部队和战略轰炸机部队,在参联会下设立联合战略目标计划参谋部集中指挥战略核力量;中国在陆、海、空军以外设立管理和指挥战略导弹部队的第二炮兵。随着航天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日益广泛,美军在80年代还建立了专门负责航天计划的机构。此外,各***队中还出现了许多新的兵种。例如:许多国家的陆、海、空三军中都有担负不同作战任务的导弹部队;使用直升机的机降部队;专门从事电子干扰与反干扰的电子对抗部队等。传统的步兵逐步发展成为摩托化步兵和机械化步兵。几千年来一直是重要突击力量的骑兵基本消失或不再用于作战。
变化之二表现在各军种和兵种在军队总员额中所占的比例方面。随着空军的迅速发展和战略核力量的出现,陆军和海军所占的比例显著下降。美国是海洋国家,到80年代,陆军和海军分别占军队总员额的1 /3 稍强,空军占1 /4 强,其余为战略核力量。苏联是大陆国家,但到80年代,陆军所占比例已不足一半,空军与防空军合计超过海军一倍。其他主要国家陆军仍占一半以上,空军普遍取代海军成为第二大军种。一般地说,发达国家空军和海军比例较高,发展中国家陆军比例较高。在陆军中,步兵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装甲兵、炮兵以及战斗保障兵种和后勤保障兵种迅速增加。在一些发达国家,步兵已全部摩托化,仅占陆军总员额的百分之十几。在美国陆军重型师中,可徒步作战人员仅占百分之几。
变化之三是战斗兵种的比例逐渐下降,保障兵种的比例逐渐上升。随着武器装备的现代化,侦察、通信、工程、电子对抗等战斗保障兵种和军需、运输、维修、卫生等后勤保障兵种的地位日益重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队中保障作战的勤务部队人数已超过作战部队。在战后的和平时期,虽然保留较多的作战部队,勤务部队仍占40%以上;如把军队文职人员计算在内,作战部队的比例不足40%;在大规模军事行动中,参战部队中勤务部队一般占一半以上。在苏联和其他发达国家军队中,勤务部队也保持较高的比例。特别是空军,勤务人员一般要占2 /3 以上。发展中国家武器装备较落后,作战部队在军队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3)编制
主要国家的军队结构大致可以分为总部、军种、战区、部队、分队等几个层次。总部和军种前面已介绍过。战区是根据地理条件和战略方向等划定的战略区域。美国、苏联、中国等大国都设有战区。战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战区内各军种部队的作战行动。各军种的部队编制不同。以陆军为例,通常设有集团军、师、旅、团、营、连等层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武器装备的发展和作战理论的变化,部队编制不断改进。主要特点是合成程度和灵活性、适应性逐渐提高。在主要国家陆军中,团以上作战部队都已由多兵种合成编组。
美国陆军在战后进行了几次编制改革。在50年代实行陆军师由五个战斗群组成的编制,60年代恢复三旅制师,80年代根据新的作战要求制定新的陆军军和师的编制。按照新编制,军是陆军基本战役军团,不固定编制,可根据战时情况编组。军以上还设有集团军,也不固定编制。标准的重型军由4 -5个装甲师和机械化步兵师组成,并配备炮兵旅、航空旅、通信旅、工兵旅、核生化旅、宪兵旅,后方地域战斗旅、防空旅、电子战情报群等作战支援部队,以及器材管理中心、运动控制中心、支援群、弹药群、运输旅、卫生旅、自动化数据处理中心等勤务部队。师分为重型和轻型两大类,均由3 个作战旅和各种支援部队、勤务部队组成,并配有航空旅。作战旅的编制也不固定,平时不辖实兵,战时根据情况由若干作战营组成。营、连是基本作战分队,各种不同的作战分队在战时可组合成适应不同情况的作战单位。这种编制的特点是固定编制与非固定编制相结合,易于灵活地调整编制,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并在各个层次上都保持较高的合成程度。
苏联陆军的基本战役军团是合成集团军,下辖数个摩托化步兵师和坦克师,并有地面炮兵、火箭兵、防空兵、反坦克兵、航空兵、空降(机降)兵、侦察兵、通信兵、工兵、化学兵、电子对抗兵、运输兵、维修兵、卫生兵等部队。师以下采用团、营、连的传统陆军编制。团实行合成编组,但合成程度和兵力兵器均逊于美军的旅。在集团军以上,平时为军区或军队集群,战时设方面军。
中国陆军原设野战军、兵团、军、师、团、营、连等层次。50年代初先后撤销野战军和兵团。80年代将陆军军改组为集团军,集团军下辖数个步兵、摩托化步兵或机械化师以及坦克、炮兵、防空师(或旅),并有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学兵、电子对抗兵、航空兵等部队和其他勤务部队。组建集团军后,合成程度进一步提高。
绝大多数国家军队规模较小,总部以下不设战区,陆军中没有集团军或军一级组织,最大的单位是师或旅,一些国家的最大单位是团或营。
各国海军和空军的规模、装备、任务不同,编制体制也不相同。一般地说,大国的编组层次较多、结构较复杂,中小国家层次较少、结构较简单。
3、兵役制度与民防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之一,所要解决的是军队各类兵员的征召问题。世界各国除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以外,还普遍建立不同形式的后备力量,使平时军队的规模不过于庞大,战时又能通过动员迅速扩编军队和补充兵员。所以,后备力量建设是兵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军队建设的重要侧面。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还建立了民防体系,以便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存战争潜力。
(1)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义务兵役制,或征兵制,即公民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或募兵制,是按照自愿的原则招集兵员的制度。义务兵役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通过定期的征集和退伍,有利于兵员的经常性更新;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接受基本的军事技能训练,保持充分的后备兵员;有利于战时及时实行兵员动员。
但实行义务兵役制不利于熟练掌握日益复杂的技术兵器。志愿兵役制可以使自愿服役者较长时间在军队中服役,熟练掌握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但不利于积蓄后备力量,而且军人待遇较高,势必增加军队在维持生活方面的开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单一的兵役制度。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实行义务兵役制,美国主要采用志愿兵役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军队建设和战争的需要,不断改革兵役制度。由于武器装备的现代化程度提高,军队专业分工愈益精细,对专业人员的需要量和兵员质量的要求相应提高,多数国家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美国平时主要实行募兵制,二次大战前夕曾根据精选征兵法征兵,战后继续采用募兵和精选征兵相结合的制度,并实行普遍的兵役适龄者登记制度。越南战争中、后期,国内反战情绪强烈,许多青年逃避征兵,并激烈反对征兵制,遂于1973年废除征兵制,改行单一募兵制。随后几年出现兵员不足、质量较差等问题。苏联入侵阿阿富汗后,美国于1981年恢复兵役登记制度,并规定对拒绝登记者可处以数年监禁和高额罚款等措施。但在平时仍实行募兵制,进行兵役登记是为在战时实行征兵制做准备。
法国和联邦德国等国仍以征兵制为主,辅之以募兵制;服兵役的时间较短,一般为1-2 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特殊历史,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在战时均可基于良心的判断而拒绝服兵役,但将被强制服非军事的民役,服民役的时间不超过服兵役的期限。70年代曾立法规定平时拒服兵役者可自动转服民役,但法院判决该立法违宪。1963年法国规定拒服兵役者应在公共机构或军队非战斗部队服役。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和民主德国也先后制定类似的制度。
苏联按法律规定实行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比西方各国长,一般为2-3年。但军事院校的学员、平时自愿服兵役的妇女和长期服役的军士,都具有志愿兵的性质。
中国在***战争年代实际上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起改行义务兵役制,并根据自愿采用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70年代末开始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用志愿兵的范围逐步扩大。
(2)后备力量
世界各国在维持一定规模的常备军以外,还十分注重后备力量建设,作为动员准备的重要措施之一。后备力量有多种形式,以预备役和民兵为主。
美国主要采用预备役制度。预备役人员分为三类,以第一类为重点。第一类又分为编组和未编组两种。编级预备役约100 万人,分别编为陆军国民警卫队、陆军后备队,海军后备队、陆战队后备队、空军国民警卫队、空军后备队和海岸警卫队后备队。这些预备役部队按现役部队编制单独编组,如陆军国民警卫队编为若干师和旅;装备与现役部队大体相同,包括拥有驱逐舰等大型水面舰艇和各类作战飞机等;每年有一定时间进行训练;二次大战以后曾多次赴国外参战,平时还参加救灾和维持治安。第一类预备役中还有几十万人未编组,主要用于战时补充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美国的大学普遍进行军事训练,并在500 多所大学设有后备军官训练团,由军队派教官执教。此外,美国还有一些民间的准军事组织,也可以被动员参加军事勤务,如一些州的自卫性民兵组织、遍布各地的民间航空巡逻队等。美国的后备力量组织完备,装备精良,动员迅速,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联把预备役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退役士兵和参加预备役训练一年以上者,第二类包括全部适龄人员。两类人员均按年龄分为三等。苏联的现役陆军师按满员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师基本满员,如同美军现役部队,可迅速投入战斗。二、三类师均不满员,其中三类师满员程度不足一半,即平时仅有军官和骨干。战时将预备役人员补入二、三类师,与现役人员混编,使新扩编的部队也有较强的战斗力。苏联对中等学校高年级学生普遍进行军事训练,并设有全国性的陆海空志愿协会,对学生和各个行业的适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训练,以解决技术兵种的兵源问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预备役制度,一些国家还设有民兵性质的准军事组织,有的国家把民兵也纳入预备役制度。东欧各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后备力量的主要形式是民兵。这些国家的民兵通常不是民间性质的,具有广泛、固定的组织,平时进行军事训练并担负某些维护治安的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地方防御和部分军事勤务。这些国家主要实行义务兵役制,战时征召的后备兵员主要来自民兵,但并不限于民兵,也不按民兵的组织序列征召。
瑞士由于其永久中立地位,实行特殊的普遍民兵制。武装力量主要由地方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军队平时人数极少,主要负责军事训练和某些警卫任务。后备队有数十万人,人员定期参加军事训练,自己保管武器和装具,编成若干军、旅和航空部队,实行总动员后按预先编组迅速集结。这种彻底的民兵制立足于在国内进行自卫作战。
中国在1955年曾建立预备役制度,随后尝试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1958年转而普遍建立民兵组织。80年代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制度;开始进行预备役军人登记,组建预备役部队并进行训练;民兵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3)民防
民防是人民防空或居民防空的简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首先建立民防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对城市造成空前的破坏和大量人员伤亡,战争后期还出现并使用了核武器。战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民防体系,民防遂成为保存战争潜力的必要措施和构成军民结合的防御力量的重要形式。民防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生产设施和城市居民构筑防护设施,制定防护计划;建设通信警报系统,保障战时民防指挥和空袭警报信号的传递;制定疏散计划;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恢复城市秩序等。
美国从50年代初起制定了联邦民防法,设立独立的联邦民防机构。各州、县、市也先后制定有关法规,设立民防组织。全国设立8 个民防管区,各区建立战时管理中心。从联邦到州和地方设有1000余个警报接收站,负责接收来自北美空防联合司令部的核攻击警报,并通过各种手段传递给各地居民。约有半数的人口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在向全国发出警报后15分钟内得知警报。在各地民防机构下,设立有数百万志愿者参加的民防组织。一些准军事组织也担负民防任务。还设有专门的民防学校,训练民防工作人员。民防体系在平时参加救灾工作。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建立民防体系的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前就制定了民防法规,战后又相继制定了有关防空工事、通信、供电、供水、运输等的一系列法规,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警报监视系统。英国的民防系统由内政部负责,强调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民防工作。其他西方国家也建立了民防系统。有些西方国家除设有志愿的民间民防组织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民防部队。有的国家军队在民防中发挥较大作用。多数西方国家仅为政府和军队首脑机构以及某些重要军事设施构筑掩蔽设施,只有瑞士、瑞典等国构筑大规模民用防护设施。
苏联在国防部下设有民防司令部,由一名国防部副部长兼任民防总司令。民防司令部下设有民防部队和民防学校。全国各地区以及各行政机关、企业、学校等均设有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各单位设有民防组织。
中国的最高民防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的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各战区、省、自治区和重点城市也设有民防领导机构,民防建设遵循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城乡结合等项原则。
4、国防经济体制
国防经济体制是领导和管理国防经济的组织体系。它既是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军事制度。
经济条件是国防建设和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有决定性的影响。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武器装备更新换代的步伐不断加快,战争的经济消耗达到空前巨大的规模。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研制新一代武器装备的周期缩短,武器装备向着结构电子化、操作自动化、精确制导化的方向迅速发展,武器装备的生产不仅消耗更多的资源,而且需要更先进的技术和更精密的工艺,还对科研和军工生产的组织管理以及与各个工业部门的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许多国家在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都非常注重增强国家的国防经济潜力。
国防经济的范围极其广阔,包括国防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战略物资储备、国防财政等大的门类。其中国防工业直接为武装力量提供武器装备,是国防经济的核心部门。
和平与战争总是交替的。一方面是战争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是和平时期总比战争时期长得多。而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需要量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又相差极为悬殊,不可能像民用物品那样均衡生产。这是国防经济不同于民用经济的主要特点。因此,既要保证战争时期对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巨大需求,又要在和平时期不使过多的国防工业生产力闲置而造成严重的浪费,是国防经济体制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分别介绍当代世界上国防经济体制的两种基本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独立于民用经济的国防经济部门,国防经济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军民兼容。美国仅有极少的生产火炮、轻武器和弹药的工厂是由政府直接掌管的、专门的兵工厂,绝大多数国防工业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是军民兼容、亦军亦民的两栖性企业。据估计,美国有80%的航空与空间工业企业、60%的造船企业、40%的电子工业企业、30%的机械工业企业都从事军工生产,总计有1 /3 以上的工业企业参与军品的研究与生产。例如:洛克希德、麦克唐纳- 道格拉斯、波音等著名飞机制造公司,除生产民用飞机外,还生产军用飞机、导弹等;一些汽车制造公司生产坦克、装甲车等军用车辆。这一特点使美国的国防工业寓于整个国家经济之中,具有极其广泛的基础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平时期企业主要生产面向市场的民用产品,使生产能力得到较充分的利用;一旦发生战争可迅速向军品生产转换。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经济不必经过大规模动员就能转入战时经济轨道。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常备型的准战时经济体制。此外,这种体制还有利于企业把利用政府经费研制武器装备而开发出来的新技术迅速、广泛地应用于民品生产,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迅速发展。
实行承包合同制。绝大部分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品的生产和科研通过国防部与私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组织实施。美国约有2.5 万家国防工业承包商和5 万家分包商,其中几十家大企业承揽了相当数量的军事合同。大多数军品订货的价格是由成本加一定比例的利润构成的,政府在执行合同时采取预先付款并每周一次的办法,这对私营承包商极为有利,从而推动企业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国防经济效益。美国在二次大战以后不断增加国防预算,每年都要采购巨额军用物品,使长期承揽军事合同的大企业以及承担科研工作的研究、教育部门同国防部以及军队的联系日益紧密。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称其为 军界- 工业界集团.它们对美国的经济和政治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推行大规模研制计划。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起,美国政府注重制订和推行大规模武器研制计划,动员众多科研和生产单位参与实施,对推动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较著名的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推行的以研制原子弹为目的的 曼哈顿计划 ,从50年代末开始执行的以登上月球为目的的 阿波罗计划 ,80年代实施的以建立战略防御体系为目的的 星球大战计划.以阿波罗计划为例,该计划由国家宇航局组织实施,历时十余年,政府同76个主要承包商和2.1 万个分包商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达300 亿美元,先后动员45万名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到70年代初实现登月。该计划的直接目的虽然不是军事的,但所开发的技术都可以直接在军事领域应用。这类大规模的研制计划代表了一定时期美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把民间的科研和生产纳入政府确定的目标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开放的经营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实行军民兼容,在和平时期仍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生产能力闲置。为进一步利用这些生产能力,政府积极推动武器装备出口,并以此增进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
冷战结束后,这种倾向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在发展国防经济时积极利用盟国的力量。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它们的科技和工业能力显著增加,并在某些领域跃居领先地位。美国除引进国外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以外,还吸收盟国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参加军用物品的联合研制和生产。特别是80年代的星球大战计划,有西欧、日本等多国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广泛参与。
西欧和日本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采用与美国类似的国防经济体制。
(2)苏联模式
苏联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计划经济的国家,长期坚持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和与其有关的重工业的方针,国防经济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主要特点如下:
军民分离。几十年来,苏联建立了一整套独立于民用经济部门的、专门的国防经济体系,对国防工业企业实行封闭管理,某些尖端项目的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甚至处于基本上与外界隔绝的状态,连各种基本生活设施都要自己配套。这种特点强调了军工生产的保密性,更能适应战争的环境。但是,军民分离使国防工业不得不保持庞大的规模,在和平时期大量生产能力闲置,造成国防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效益低下。由于苏联非常重视加强国防实力,在国防经济部门内集中了最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军民分离使这些先进技术无法应用于民用经济,造成国防经济与民用经济技术水平的强烈反差。
高度集中的管理。苏联的国防经济由最高领导层直接控制,重大技术的开发、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等均由苏共***决定,由苏共中央国防工业部、部长会议国防工业委员会和有关工业部组织实施。国防工业企业按不同的部门由十余个工业部分管,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同一部门内不同企业之间的联系极少。各个企业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在生产和财务上均无自主权。在武器装备的研制上,通常由几个科研单位或小组同时进行某种武器的研究,相互间有一定的竞争,但竞争只限于技术方面,与经济利益无关。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在战后和平时期也有利于集中国力进行军备竞赛,但缺乏灵活性,弊端日益明显。
注重建设完整、配套的国防工业基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苏联调整工业布局,在远离边境的内地建设战略后方基地。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形成了以乌拉尔地区为中心,西到伏尔加河,东到叶尼塞河,东西约2000公里,南北约1000公里的国防工业基地。在这一地区内,散布着各类国防工业企业和与其配套的民用工业企业,不经动员即可应付较大规模的战争。苏联还保持了强大的军事工业动员体系。所以,战后苏联经济也是常备型的准战时经济。
注重武器装备出口。苏联是战后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武器出口大国,80年代出口额一度超过美国。武器外销除满足苏联全球战略的需要以外,还具有一定的国防经济意义。它不仅使相当数量闲置的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利用,还可以换取外汇以引进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改进后应用于国防工业部门,以提高国防工业的技术水平和增强出口竞争能力。冷战后期苏联经济日益困难时,甚至不惜把先进的武器系统出售给能提供硬通货的国家。
这种军民分离、高度集中统一的国防经济体制,使苏联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为缓和矛盾和增强经济潜力,苏联也曾调整部分国防工业部门的产品结构,利用闲置生产能力生产某些民用物品,但体制模式未发展根本变化。中国和东欧各国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也曾长期实行与苏联类似的国防经济体制。进入80年代以后,中国率先向军民结合的两用型国防工业体制转变,大多数军工企业开始面向市场开发、生产民用物品,民品产值已占国防工业部门总产值的一半以上,国防工业生产能力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
更新于:22天前转换中的世界军事格局·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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